一、出发的规定
(一)自由泳、蛙泳、蝶泳、个人混合泳及自由泳接力的比赛必须从出发台出发。当总裁判发出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站到出发台上;当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后,运动员应至少有一只脚置于出发台的前沿,立即做好出发姿势。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
(二)仰泳比赛、混合泳接力比赛的第1棒,必须从水中出发。当总裁判发出第一声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立即下水;当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迅速游回池端;当所有运动员都做好出发准备时,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
(三)在50米池进行50米项目的比赛,在哪一端出发,应根据组委会的决定执行,并在赛前通知运动员。
二、出发犯规的判罚规定
(一)任何运动员如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出发,应判犯规。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后发现运动员抢跳,应继续比赛,在该组比赛结束后取消抢跳运动员的录取资格。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发现运动员抢跳,则不再发“出发信号”,取消抢跳运动员比赛资格后,总裁判以长哨声(仰泳为第二声长哨)开始重新组织其余运动员出发。
(二)因裁判员的失误或器材失灵而导致运动员抢跳时,发令员应将运动员召回重新出发,不作为抢跳犯规。
三、比赛规定
(一)比赛中,不得将不同组别、不同项目的运动员(或接力队)混合编组。除男女混合接力项目外,亦不得将不同性别的运动员(或接力队)混合编组。
(二)运动员应游完全程才能获得录取资格。
(三)运动员应始终在其出发的同一泳道内比赛和抵达终点。
(四)在所有项目中,运动员转身时必须按各泳式的规定触及池壁,不允许在池底跨越或行走。
(五)在自由泳项目和混合泳项目的自由泳段比赛中,允许运动员在池底站立,但不得行走。
(六)不允许拉分道线
(七)比赛中,运动员不得使用或穿戴任何有利于其速度、浮力、耐力的器具(如手蹼、脚蹼、弹力绷带或黏胶材料等)和泳装,但可戴游泳镜。不允许在身上使用任何胶带,除非得到组委会指定的医疗机构同意。
(八)在比赛场地内,不允许速度诱导及采用任何能起速度诱导作用的装置与方法。
(九)由于某运动员犯规而影响其他运动员获得优异成绩时,总裁判有权允许被干扰的运动员重新参加预赛。如在决赛或最后一组预赛中发生上述情况,可令该组重新比赛。
(十)接力项目如果有预赛,奖牌和证书应授予获名次接力队中参加了预赛或决赛的所有运动员。
(十一)只有赛事组委会设置的录像设备才能作为判断运动员犯规和名次的依据之一。
四、犯规判罚规定
(一)游出本泳道阻碍其他运动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其他运动员者,应判犯规。如属故意犯规,总裁判应将犯规情况报告主办单位和犯规运动员所在单位。
(二)在一项比赛进行过程中,当所有比赛的运动员还未游完全程前,未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如果下水,应取消其原定的下一次的比赛资格。
(三)接力比赛中,如本队的前一名运动员尚未触及池壁,后一名运动员的脚已蹬离出发台,应判犯规。
(四)接力比赛中,在各队的所有运动员还未游完之前,除了应游该棒的运动员之外,任何其他接力队员如果进入水中,应判犯规。
(五)运动员抵达终点后或在接力比赛中游完自己的距离后,应尽快离池,如妨碍其他游进中的运动员,应判该运动员或接力队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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