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6岁男孩游泳课上溺亡,独自挣扎十

6岁男孩游泳课上溺亡,独自挣扎十分钟

江苏宿迁一名6岁男童在游泳馆溺水,经抢救无效于7月20日死亡。家属在查看游泳馆摄像头拍摄的画面后发现,孩子在水中痛苦挣扎了约10分钟,都没人发现,现场也没有安全员耽误了抢救。

根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即使水面面积在㎡以下的游泳池,也应当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救生观察台2个,而面积在㎡以上的游泳池,面积每增加㎡以内,应当增加一名救生员,增设一个救生观察台。

而这次事件中,该游泳馆显然没有按照要求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该游泳馆的管理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没有设立救生观察台,也没有配备游泳救生员,根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男孩在水中挣扎无人救援,后溺亡的,该游泳馆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不设立救生观察台不配备游泳救生员当然会减少成本,最终可能会体现在票价中,使得这些游泳馆门票价格比其他游泳馆低,但也会使得安全风险直线上升。一昧的只看价格不看环境,不仅会使得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更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使得正规经营的游泳馆更加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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