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发生野泳致人死亡事件野泳涉及的法

北京白癜风到哪家医院 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b/20090930/09073071708.shtml

编辑

墨垚

排版

小荆

近日,陕西西安。入夏以来,多地发生“野泳”致人死亡事件。据民警介绍,西安沣峪口同一水潭短短一周内,已有3名男子溺亡。民警提示游野泳不仅危及自身人身安全外,还需警惕相关法律风险如下。

未成年人结伴野泳溺亡,监护人可能面临赔偿风险?

情景再现

年仅13岁的小周与同学六人放学后相约去护城河野泳,水中嬉戏过程中小周意外被卷入湖底淤泥中,随后,其同学拨打报警电话,公安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小周最终不幸溺亡。

如何认定过错责任?

答:六名未成年人均有过错。13周岁小周与另外五名同学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但鉴于教育机构对于禁止在不具备安全保护条件的非正规游泳场地野泳的宣传教育,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和教育职责,故学校并无过错。但小周等人在明知野泳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导致的意外溺亡,各自存在一定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名同学是否尽到救助义务?

答:已经尽到救助义务。五名同学作为未成年人,在面对小周发生溺水意外的情形下,及时报警的施救行为已经尽到必要救助义务。

五名同学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需要承担较小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小周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然而溺亡发生的意外因素占主要原因,故五名同学虽有过错但过错程度较小,应判定由五名同学的监护人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为何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该案中,六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尽到安全教育义务,疏于看管,让孩子脱离监管,都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因此应由五名同学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人工泳池内溺亡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经营者可能面临赔偿风险

情景再现

孙某在某小区泳池中游泳的过程中溺水,约8分钟后被泳池一同游泳的人发现并开始急救。又经过13分钟,物业公司的人大批赶到施救,孙某最终不幸溺亡。

小区内人工泳池设施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规定,小区内配备有泳池的,所建设的人工泳池应当配置观察员指挥台、扶梯等设备,若小区开发商在建设的泳池未达到国家标准造成溺水事故的,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公司应当尽到管理维护责任,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小区配备人工游泳池的,物业公司应对于该泳池负管理维护责任,该事故中,小区物业并未在现场安排救生员,存在运维错过,对于孙某的死亡,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经营性游泳池无证经营、违法经营的经营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用于经营性项目的游泳池应当申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关于经营性游泳池的强制要求配备相关设施,否则应对泳池开放过程中发生的溺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转载请注明:http://www.mzdrzg.com/ytmj/ytmj/17964.html


当前时间: